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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3條】新法上路!詐欺罪被告該怎麼辦?律師解析刑法339-4與新法的重大差異

  • 王聖傑律師
  • 1天前
  • 讀畢需時 5 分鐘
刑法339-4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3條怎麼分?重罰條件、被告辯護重點律師全解析
刑法339-4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3條怎麼分?

隨著詐欺案件手法越來越猖獗,政府祭出重罰新制,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》第43條正式上路,讓許多涉案民眾面臨更嚴重的刑責,特別是金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案件,更是起跳3年徒刑、最高10年,還可能加罰數千萬元罰金


不過,不是所有詐欺案件都會適用新法,本篇文章從被告角度出發,帶你了解《刑法》第339條至339-4條與新法的差異、實務上的爭點,以及詐欺案件該如何有效辯護,爭取減刑或緩刑的可能。


【詐欺罪案例】金額破500萬的車手,被控新法重刑,如何改判舊法量刑?


林先生因財務困難,經人介紹擔任車手。某次任務中,他收取金額合計超過600萬元,被依刑法339-4與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》第43條起訴,面臨最少3年、最高10年的徒刑,且可能併科數千萬罰金。


辯護律師主張:


  • 林先生為初犯、僅執行提款,非主謀

  • 並未使用AI或媒體進行詐術,也未假冒政府名義

  • 該金額其中一部分在途中遭攔截,實得金額未達500萬

  • 林先生有悔意且已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


最終法院認定行為不構成339-4條中所列特殊情節,也未確實詐得500萬,改判依刑法339條單純詐欺罪,處1年6月徒刑,緩刑3年,免入監服刑。


✅ 【重點】:若被告非主導角色、金額有爭議,並無使用高科技或媒體手段,可爭取排除新法適用


詐欺罪舊法與新法比較表|誰會被重罰?


刑法第339條至第339-4條,針對詐欺罪總共規定了五種罪名,但並不是所有詐欺罪都適用新法,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規範的詐欺犯罪原則上是以「刑法第339-4條」為對象。


刑法第 339-4 條


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:

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
四、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。
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3條


43 條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,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
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。


新法與舊法比較

項目

舊法:刑法 §339~339-4

新法:詐欺犯罪防制條例 §43

適用對象

所有詐欺行為皆適用

僅限刑法§339-4情節,且達一定金額

行為內容

一般個人詐欺、電話詐騙、網路詐欺等

冒用官名、多人共犯、用科技製作假影像等

金額限制

無金額限制

必須詐騙達500萬或1億元以上

法定刑度

§339-4: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,可罰金100萬以下

金額達500萬至1億:3年以上10年以下


金額達1億:5年以上12年以下,可罰金最高3億元

是否處罰未遂

有(§339-4)

無明文處罰,僅限既遂

📌 重點提醒:


若行為只是單純詐騙,未使用媒體、未合夥、不屬電信詐騙型態,即使金額高,也可能不適用新法


實務上如何判斷是否適用新法?


✅ 滿足這兩個條件,才會觸發新法:


1.行為方式符合刑法339-4條(例如:三人以上共同詐騙、冒用政府名義、利用網路或AI技術製作假資料等);


2.詐騙得利金額達到500萬或1億元以上


🔍 如果只符合第一點(例如三人犯案),但金額沒超過門檻,則仍適用舊法 §339-4,不會進入新法第43條的重刑範圍。


專業律師的辯護方向


1️⃣ 否認構成§339-4情節,降低法定刑度

  • 僅單人犯案、未使用媒體散播、未偽冒公職身分者,可主張不構成§339-4,僅適用刑法§339(5年以下)。


2️⃣ 爭取金額未達門檻,排除新法適用

  • 舉證金流、轉帳紀錄,主張金額未實際到手;

  • 主張其中部分金額已返還、未成功詐得(未遂);

  • 要求法院以事實認定金額低於500萬,避免重刑。


3️⃣ 凸顯角色輕微,爭取從輕量刑

  • 僅負責領錢、轉帳或執行命令,主張非主謀;

  • 被利用、欠債、遭威脅參與詐團;

  • 搶先自首、協助破案、賠償被害人等皆有幫助。


4️⃣ 引用刑法第59條請求減輕刑責

若個案有顯著可憫情節(如初犯、事後悔意、賠償、被詐集團操控等),可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情減輕刑期


常見QA|詐欺防制條例與刑法詐欺罪你一定想問的事


Q1:我只是收錢的車手,會被判很重嗎?

A:若金額達500萬且你符合§339-4的情節(例如與他人共犯),則有可能被依新法處罰。但可從「非主謀、角色輕微」方向爭取減刑。


Q2:如果被害人金錢沒真的轉帳給我,算未遂嗎?

A:是的,有機會爭取未遂犯(§339-4未遂),刑期可減輕,不會適用新法重刑。


Q3:我沒有假冒政府、沒有用AI或網路,只是個人行為也會被用新法嗎?

A:不會。若你不符合§339-4的條件,則不會進入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》第43條的範圍。


Q4:如果已經賠償被害人,可以請求緩刑嗎?

A:若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,仍有緩刑可能。若已達3年以上法定刑(如新法第43條),則緩刑難度提高,但可爭取減刑。


Q5:若檢察官起訴時引用錯誤法條,可以聲請變更嗎?

A:可以。律師可協助爭取法院認定適用舊法,避免新法重罰。


刑責重大,別輕忽!被告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


《詐欺犯罪防制條例》第43條屬於重大刑事新制,若不慎落入高額詐欺案件,刑期可能從3年起跳,甚至無法緩刑


唯有從刑法適用、金額爭議、行為構成角度切入,找出最佳辯護方向,才能有效自保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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